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质安总〔2024〕64号
渝建质安总〔2024〕64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行为,保证混凝土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及相关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混凝土供应管理(一)凡向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均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以无独立资质的分站供应混凝土。(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将生产站点的场地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租赁其他生产站点的场地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三)凡向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均应安装生产数据及试验检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重庆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信息平台联网,实现生产和检验数据实时自动上传,并通过平台打印有二维码标识的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等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二、试验室管理(一)生产企业应设立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混凝土试验室,试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二)试验室主任、试验员、职称人员必须满足资质标准及我市相关管理要求,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来渝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我市相关规定进行确认。(三)试验室主任、试验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四)生产企业试验室应至少具备水泥、细骨料、粗骨料、外加剂、矿物掺合料(含粉煤灰、矿渣粉、石灰石粉等)、混凝土性能检验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等能力。(五)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加强试验仪器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台账和档案,按规定对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校准。应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操作仪器设备。(六)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检验批次和取样方法取样,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应建立样品台账以及样品唯一性标识系统,确保原材料样品、混凝土试配样品、混凝土出厂检验样品的唯一性。未检和已检完毕的样品应放置在特定区域,避免样品混淆。(七)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检验批次、检验参数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八)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根据采购合同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和确定,并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生产配合比应根据现场原材料性能指标的变化进行调整。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报告应经试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建立试验和调整记录台账。(九)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项目要求和企业质量管理的需要做好混凝土强度评定工作,如实提供混凝土出厂质量保证资料。三、原材料管理(一)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应明确相应技术指标,不得采购国家和我市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无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原材料,严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原材料进入生产企业。(二)原材料进场时,生产企业应收集、查验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并对文件的真伪和内容进行核查。(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及使用台账,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场日期、质量证明文件编号、抽样批量、抽样人、样品编号、检验报告编号及结论等信息。(四)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进行留样,并建立原材料留样及处置台账。(五)所有原材料使用前,必须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严禁以不合格原材料冒充合格原材料使用。(六)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管理制度,防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和不合格混凝土产品出厂。(七)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变质和混料。集料仓应封闭,有足够的采光或照明,并应有材料品种规格标识,严禁不同品种规格材料混仓混用。封闭式贮存罐应有材料厂家、品种、规格标识,上料口应进行锁闭,由专人负责入罐管理。四、生产管理(一)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首次使用或使用间隔超过3个月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合格方可使用。(二)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计量设备精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每个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和记录。(三)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检验管理,出厂的预拌混凝土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检验。应建立、保存可追溯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检验台帐,内容应包含生产时间、生产设备、强度等级、数量、使用部位、检验结果等信息。(四)生产企业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对混凝土产品签发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强度检验报告、混凝土运输单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对大批量、连续生产的混凝土,还包括基本性能试验报告。(五)生产企业应制定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五、运输管理(一)运输车在装料前要将搅拌罐内积水排尽,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和料斗壁上的残留混凝土清洗干净。(二)预拌混凝土运输时间如需延长,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三)运输车在运输途中应保持预拌混凝土的均匀性,不产生分层、离析,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和易性。(四)运输、等待和卸料中不得停止搅拌罐转动或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五)超过运输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六、交货管理(一)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设计要求、施工及结构特点,提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求,做好与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形成技术交底记录。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生产企业还应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保证方案提交施工单位。(二)使用单位应采购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并核验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严禁采购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三)施工现场严禁擅自设立临时搅拌站,确有特殊原因需设立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报经市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后设立。项目临时搅拌站严格参照正式站点进行管理。(四)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应对每车进场混凝土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由施工单位指定管理人员和生产企业指定人员共同参与,监理单位应对交接验收进行抽查,并记录抽查情况。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核查混凝土送货单,确认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使用工程名称、浇筑部位、强度等级和运输时间,并按相关标准规范对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进行取样检验,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有权拒收。交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共同在交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五)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检验批次要求,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检验。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在生产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养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混凝土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建立可追溯的试件唯一性标识和交货检验台帐。严禁由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对无二维码或二维码信息与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予验收。七、监督管理(一)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管,充分应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结合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对企业试验室、原材料质量管理、混凝土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环节的监督,加强原材料进场质量证明文件核查、试验室人员专业能力现场考核,加大原材料质量及混凝土出厂检验试件监督抽测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原材料未检先用、无配合比生产、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重点加强交货检验、浇筑养护等环节的监管,加强检测报告、合格证等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核查,严禁使用环节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虚假制作混凝土试块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使用无相关标准或不合格原材料、无资质生产销售或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四)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市住建委相关文件要求,按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报送本辖区混凝土质量检查情况。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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